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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山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0

石教〔2011〕195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体育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山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山县、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行唐县、灵寿县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山区教育扶贫工作,将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布署和事关山区60万人民群众命运的惠民工程实施好、完成好,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下山扶贫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1〕14号)精神,经市“下山扶贫教育工程”指挥部研究同意,特制订《石家庄市山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体育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石家庄市山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认真做好山区教育扶贫工作指示精神,确保转移安置深山区学生学习生活正常进行和寄宿制学校有效运转,全面提高山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河北省中小学校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山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区寄宿制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政策配套力度,落实各部门、各学校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饮食管理、宿舍管理等方面管理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让贫困山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等山区六县和寄宿制中小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尤其要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寄宿制学校的师资配备、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基础生活设施配套建设等。要增加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编制,提高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为深山区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保证学校有效运转和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文体局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为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寄宿制学校在生活管理、交通、安全、就医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财政部门要设立“山区教育扶贫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运转和保障贫困学生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确保深山区转移安置贫困家庭子女实现免费就读;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县镇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足额配备,同时要合理增加生活教师和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编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卫生室有效对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山区寄宿制中小学警务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及时提供警力保障,要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要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方案、调整公交线路和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往返学校提供服务,确保学生安全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对山区寄宿制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资金以及物质上的支持。

第六条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要按照寄宿制学校规律和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学生饮食、住宿、学习、活动、回家返校、心理等各个环节管理到位,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校常规管理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依据《河北省中小学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各类管理人员职责,尤其要制定并完善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饮食管理、宿舍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行层级管理制、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奖惩制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现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档案、教学档案、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把教育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途径、以质量为目标,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根据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教育等。要针对寄宿学生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日常行为习惯的培养,强化养成教育、感恩教育。要建立家、校沟通渠道,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德育教育网络,共同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的形成。
第十条 要大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要结合山区农村文化传统和寄宿制学校管理特点加强学校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方面建设。在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充分利用寄宿学生在校时间长的优势,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主动性和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学生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寄宿制学校管理要求的学生学业考核办法和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形成教育合力。要及时了解家长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对家长提出的问题有条件的及时整改,暂不具备条件的向家长做好解释。实行家长访谈日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家长座谈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要制定门卫值班、校舍管理、食堂管理、饮用水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目标管理细则。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学校各个职能部门,落实到每一个人,制定学校工作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责任明细表。

第十四条 制定安全排查制度。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由主管校长、安全保卫处、学校门卫、班级安全员一条线的安全保卫队伍,对校舍、设施、活动场所,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做到日巡查、周排查、月检查。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安全工作特点,组织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校舍安全检查,要有专门的小组和人员、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措施,对校舍危情失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主要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学生主要活动场所要有明显警示标志,学校应错时安排学生上下楼梯时间,在下课、集会等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防止学生意外事故发生。按规定配备灭火、消防器材,对宿舍、食堂、供水设施、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域严格防护,保证人身及校产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实施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形成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学校要结合课堂教学、主题讲座、班会、墙报、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冬季取暖安全以及防煤气中毒、预防传染病等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避险、逃生等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七条 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学校要安装校园监控系统,对校园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控。落实门卫24小时值班、夜间巡逻、出入人员、车辆、物品查验登记制度和师生请销假制度。加强对进入校园人员的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灾情、险情及其它安全事故,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和外出,在做好安全预案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学生购买集体保险,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鼓励学生参加意外团体保险。

第十九条 解决好寄宿生周末离校的交通安全问题。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通过增加营运班次和错开中小学放学时间等措施来缓解学生周末离校乘车难问题,同时教育学生不乘坐超载车、农用车、报废车和非客运车辆,安排专人组织,负责学生离校,确保学生返家安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把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制定相关卫生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培训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医生,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结合学生身心发展实际和季节特点,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要加强季节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流行病与传染病发生。如遇学生突发疾病,卫生保健医生应立即通知班主任,如需离校治疗,应迅速告知学生监护人,以便妥善安排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疏导,关注低龄儿童和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上好“两课两操”,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文娱活动,培养学生良好锻炼习惯。寄宿生每天不少于2小时活动时间和8至9小时睡眠时间,小学低年级要保证有10小时睡眠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教室、宿舍环境卫生管理。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环境噪声等要符合卫生要求,学校应配备良好的清洁卫生工具,建立教室、宿舍、食堂、餐厅、厕所、微机室等区域定期清扫、擦洗、通风和消毒制度。净化育人环境,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专兼职管水人员,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制定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制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疫情报告人,对学校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落实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落实食品24小时留样待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食品贮藏室,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明确专人保管。原料进出严格履行手续,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藏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存放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设立专柜,相互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食堂以商业形式承包给他人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以成本核定饭菜价格,做到饭菜经济实惠,服务学生。食堂收费项目、标准和账目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物资采购由分管钱物、账务的管理员或炊事员验收、登记,验收登记满月装订保存,以备查验。采购食品必须到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定点采购,并索取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米、面、油、酱油、醋、肉等大类食品必须有质量安全标识,蔬菜要新鲜、干净,无污染。要加强食堂就餐管理,坚决制止非本校人员在校就餐。

第三十条 食堂公用餐具要一餐一消毒,并做好记录。学生要一人一餐具,早晚为学生提供洗用热水(小学生用水由教师调好水温供学生使用),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和生活安全。食堂饭菜尽量做到营养配餐,合理搭配,满足学生身体成长需要。每逢周末要公布下周菜谱,不断提高饭菜质量。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炊事员必须两证(健康证、培训证)齐全,每学期到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严禁有精神病史和传染病史者从事食品加工或食堂服务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和供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应洗手消毒,上岗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配带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第七章 宿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推行精细化管理,落实一日常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负总责,值班教师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非本宿舍学生不得留宿。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寄宿生纪律,加强对寄宿学生生活的指导、巡视和督查。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寄宿学生住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并向主管校长报告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假离校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为学生住宿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宿舍电路、床架、门窗、锁具等安全耐用。住宿生一般应一人一床,高年级学生在上铺,上铺学生应帮助照顾下铺学生。宿舍应张贴住宿学生一览表,一般包括姓名、年级、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床铺号等内容,床头有床头卡,以便于查询。学生在宿舍不得擅自使用易燃物品,不得使用电热毯,不得生蜂窝煤炉。

第三十五条 宿舍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做好学生宿舍卫生保洁和及时消毒工作,确保学生宿舍内外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指导、帮助学生做好洗漱及床、被褥、衣、物的整理工作,提高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配合学校建立寄宿生信息卡,并及时认真地填写《寄宿生管理日志》。宿舍管理人员要24小时轮流值班,女生宿舍必须是女管理员。宿舍应选举舍长,协助老师和宿舍管理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宿舍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增强宿舍的凝聚力,提升文化格调,促进学生适应能力和完美人格的形成。创建一个健康向上、富有朝气的宿舍文化氛围,使学生宿舍变成一个温馨的大家庭,让学生入住期间能够安心、舒心,家长放心。

第八章 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编制、人事部门完善寄宿制学校师资配备,增加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编制。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1-3年级按1:10,4-6年级按1:20配备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可设为公益岗位,从具有幼儿生活指导能力和亲子教育知识、有责任心的学生家长中雇用。每50名学生增加1名炊事员,每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寄宿生达到3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主管副校长和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中层干部,具体负责寄宿学生的管理、安全保卫和学校治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生活指导教师、后勤管理人员在年终考核与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兑付、评先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是教师的要与上课教师同等待遇;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寄宿生管理人员和生活指导老师进行培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山区寄宿制中小学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下山扶贫教育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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