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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0

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山区教育扶贫工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就学,根据《石家庄市“下山扶贫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石办字〔2011〕1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为资助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就学,所提供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和县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市级财政承担学生的生活补助,县级财政承担学生的交通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小学每生每天补助8元,每年补助生活费1760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10元,每年补助生活费2400元,初中每生每年享受交通补助450元。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享受资助:

1.持有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家庭子女;.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6.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7.父母中有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9.家庭人口较多导致经济困难;

10.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等证明。

第十条  各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发放方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审核确定。

第四章  资金测算与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各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项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明细表和汇总表(附表4、附表5)。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上报情况分学期下达生活费补助,并根据10月底所报数据,测算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各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所辖区内项目学校的地域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要统筹安排,不能按学生人数平均分配资助名额。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各年级、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的差异综合考虑,制定本校名额的分配方案,不能平均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班。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组织受助学生领取资助金,并填写《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见附表2)。每笔资助金均要有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建立专门档案,逐人登记造册,将申请表、评审记录、受助结果、资助金领取表等资料分年度及时归档备案,并根据学生受助情况填写《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见附表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2.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

3.石家庄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4.××××年×季学期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转移安置学生情况统计表

5.××××年×季学期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转移安置学生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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